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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