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