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