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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