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