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