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