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管 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管 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