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