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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