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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