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