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