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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