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