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