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