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