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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