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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