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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