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