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