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