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