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