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