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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