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