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