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六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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