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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