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