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