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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