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