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