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