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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