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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