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