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