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