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