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