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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