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三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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