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