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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