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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